您好!感谢您对国土事业的支持,就您的咨询内容回复如下:
2018年6月6日收到局信息中心《2018年盟局门户网站“在线咨询”栏目线下回复表》,根据局领导批示,要求我科对咨询问题予以解答,具体如下:
本地牧民,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咨询我们已经收到,针对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要求: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